佛教倫理學的「超義務」
佛教倫理學對於「超義務」(supererogation)的看法,或可以大致初分兩種:
1.
肯定超義務的存在
佛教中有人天乘、聲聞乘與菩薩乘的區別,人天乘行者追求世間福報功德,聲聞乘行者重視個人的解脫,而菩薩乘行者則誓願救度一切眾生;如此菩薩所作所為被視為超越了人天、聲聞所應盡的義務,菩薩「六度」之布施和忍辱,特別強調無私的奉獻和忍讓,包括「四攝法」、「四弘誓願」等,都是超義務心行的典型例子,而必須肯定超義務的存在。
再者,就佛教對於在家眾與出家眾有不同的道德要求,出家眾捨棄世俗生活、嚴守戒律,其行為被視為超越了一般在家眾所應盡的義務,可知佛教內部之間即存在著不同層次的道德要求,若超出低層次展現出高尚行為,則可被視為超義務。
2.
否定超義務的存在
義務與超義務之間沒有明顯界線,義務與否乃「因人而異」。尤其菩薩道的核心是「上求菩提,下化眾生」,菩薩之「無我」為了利益眾生,會盡其所能地行善,甚至犧牲自己的生命。從這個角度來看,菩薩的行為雖看似超越一般道德義務的要求,但這些行為並非「非義務性」的,而是菩薩修行本身的內在要求,「菩薩行」雖然看似超越義務,但實際上亦為了成就佛道,屬於其義務實踐的一部份,如此之「因人而異」,對菩薩來說就未必有「超義務」可言。
換言之,對於菩薩來說,這些行為並非可有可無,而是其修行的一部分,「超義務」行為成為其修行目標的自願性選擇,如此似削弱了其超義務性質,成為了一己更高層次的「道德責任」;可知「超義務」只在於「選擇」,而無關乎「道德」(之高尚與否)。
然「因人而異」是否即否定超義務的存在?「一樣米養百樣人」,對菩薩自身不是,對外人或一般人來看就未必不是,如此客觀而這仍普遍被視為是超義務的行為。
綜合上述兩點,可知「超義務」存在與否涉及行為者或修行者不同的人生層次和生命階段,對初學或新學者來說,某些行為可能被視為「超義務」,但對久學者而言,同樣的行為可能只是基本要求,其超義務行為更像是一種自然表現,源於對眾生的慈悲心,而非外部規範所要求的責任。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