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義與超義
就正義理論而言,當不公平的情事發生,在於使弱者或需要者得到較好的保障,例如「同工不同酬」之所以可能或可行,在於支領較多酬勞的人屬於經濟弱勢或者家中食指浩繁,而這也意味著被不公平對待者也自願接受這樣的結果。
例如有五位職位相當的勞工,付出了同等的工作勞力,但其中一個人較為貧窮,這時若無法完全平均分配薪資,多餘的一般傾向讓利給此窮困者,除非這名窮人人緣不佳,其他人不樂見此分配結果;是以不公平之接受與否,相關當事人意願也很重要。
甚至換個方式想,若這位貧困者人緣極佳,大家都想要幫他,其他的四個人也都願意少拿一點轉分給此貧者,這時表面上是不公平,但實際上因出於自願,也無所謂公平與否,當然也沒有受害者可言。
權益的受害,或者被不正義的對待,其一在於違反意願,如果是自願就沒有不公不義可言,而這樣的自願可視為是一種「超義務」,也就是「願車馬衣輕裘與朋友共,敝之而無憾」。如此,表面上「超義務」是不正義,但因為是欣然同意,也因此無所謂不義;相對的,假設是心不甘、情不願的「不樂之捐」,心有所不平,不公不義就可能發生。
菩薩的發心立願,「能捨一切諸難捨」、「願代眾生受無量苦」,一切都是心甘情願,一切都是理所當然,這時沒有公不公義的問題,有的只是責任的承擔,而這樣的「超義務」對大心菩薩而言其實還是義務、還是本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