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5日 星期四

佛教道德原則的普遍性

佛教道德原則的普遍性

十八世紀德國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在倫理學上是著名的義務論(deontology)代表,認為道德上的正確在於道德原則的遵循,道德原則是身而為人理應服從的責任義務,不容任何討價還價,乃是為了道德本身的目的,自律或自發性選擇道德的行為。

在康德倫理學當中,道德原則作為「定言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s),其是普遍的、放諸四海而皆準,當中著名的「可普遍化原則」(universalizability principle),英譯如下:act only in accordance with that maxim through which you can at the same time will that it become a universal law(「僅按照格言行事,此格言你可以同時使其成為一普遍法則」)——若以白話來說,如果我們若選擇一行為或行動,其他人也應如此行事,而不應是特定少數人之所為。

這讓我想到佛教的「自通之法」,佛教戒律之精神乃依「自通之法」(the Dharma exposition applicable to oneself, Pali: attupanāyiko dhammapariyāyo)而設定的,如《雜阿含經》:「聖弟子作如是學,我作是念:『若有欲殺我者,我不喜;我若所不喜,他亦如是。云何殺彼?』作是覺已,受不殺生,不樂殺生……」此「推己及人」,以己心推他人之心的「自通之法」,構成佛教「五戒」的規範,此基本規範猶若道德原則之「定言令式」,「自通之法」大致合於康德所說「可普遍化原則」的精神。

在我看來,佛教道德規範的大原則,如「七佛通誡偈」所說「諸惡莫作,眾善奉行」,從中顯示道德綱領的普遍性,告訴我們每個人都應該「行善避惡」,這是人之為人基本的義務承擔,而不只限於某些人或特定身份。

「諸惡莫作,眾善奉行」是作為人的道德鐵律,此不只是佛教,卻是一切正信宗教應有的教導,「諸惡莫作,眾善奉行」是共法,奠定在「自通之法」的共法,既是共法就有其普遍性。

如此可知佛教的倫理學、倫理規範,不能說是佛教內部的倫理學,而是佛教試著說明道德為何,包括人為何需要道德、以及如何道德等。

佛教道德的價值引導,不限於種族、文化、地域、身份、人性等複雜問題,直就人的本身、回到身而為人的基本面上去思考問題,足見佛教道德原則的普遍性,這或也顯發「人間性」的佛法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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