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8日 星期日

業力與無常力

一件厄運的發生,佛弟子不是以「無常」理解,就是以「業」解釋,例如某人被車撞擊身亡,或被雷電劈斃,依佛法而言為「無常」,但亦可以「業力」或「業報」說之;然其中何者為是?亦或兩者皆是?如果兩者皆是,則究竟孰先孰後?而又該如何統合之?

「業」與「無常」兩個概念明顯不同。業力一部份是自己造作的,無常不是自己能決定的;業力指一個人的福徳因緣(近於中國人說的「命運」),乃是一種預設、推想,而無常是世間經驗現象的描述;業是佛弟子用來解釋一切的發生,如同基督教徒以神的旨意、上帝的安排說明一切意外,然無常表示一切意外發生不能預測、不可算出。

事實上,「業」不是佛教所特有的,而是在古印度文化中早已存在的,只不過佛教沿用此概念,來解說人的行為造作將有善惡果報的形成,「業」(karma)的本意即是行為造作。因此,「業力」說不是佛陀所提出的,不能視為佛教核心的教理教義;相對的,「無常」說才是佛陀教法的特色,佛教之以「諸行無常」為「法印」之一,依此而印定一切真偽佛法,可知「無常」在佛教中的關鍵地位。

佛教之重「無常」,依此而形成佛教信仰的特色,如「苦」、「空」、「無我」等概念,皆環繞於此。而且,也以此提出對古印度婆羅門教的反思和評判,如反對「梵我」說、修正「業」的認知等。

修正「業」的認知,在於婆羅門教的業說有一定宿命論色彩,即有什麼樣的業就會出生在什麼樣的家庭,而在什麼樣的家庭中成長,就會有什麼樣的命運,這一切都是決定好的,而不容任何的質疑和挑戰。在這樣的業論傳統下,使得印度的種姓制度(caste)牢不可破,階級意識鮮明;而兩千五百多年前的佛陀即對此深不以為然,主張「眾生平等」,且人的尊貴與否在於道德行為,而不在於出身背景。

相對於婆羅門教業說之宿命論、命定論傾向,隱含恆常不易的內涵,佛教所主張的「業」卻仍在「無常」之中。意即,佛教思想中,「無常」的教導優先於「業」的觀念,佛教承襲印度業說,卻提出對業力不同的解讀,而扣緊在無常、無我、空等根本法義下的認識;或者說,佛教所說的「業」亦是在生滅變化的序列中,依不同條件組合而有諸多的可能性,「業」扣連著「因緣」來說,因此佛教常用「業緣」一詞。

「無常」的教導優先於「業」的觀念,如佛典中提到「禪定與解脫,福德智慧力;如斯諸力等,無常力最大」──即便禪定、解脫力深湛,福報功德力圓滿,乃至智慧力通達無礙等,一旦「無常力」來到,以上諸力均罔然失效。因此,「業」是屈就於「無常」之下,縱有再大的善業福德積累,仍可能在無常到來時,一切驟成灰燼。

然「無常」是否就意味著人一切的努力徒勞無功?一切終歸虛無?──正因為「無常」,人生才有無限的可能性。好比佛教之「空」,正因是「空」而「總破一切法」,同時又「以有空義故,一切法得成」,可知「空」和「無常」就像一把刀的兩面刃,有所破、亦有所立,而須在此幻化變動間正反辯證、立破善巧,以能善出善入其中。

總之,一個事件的發生,既可用「業」、亦可以「無常」作解,只不過「業性本空」,如龍樹《中論‧觀業品》云:「諸煩惱及業,作者及果報,皆如幻如夢,如燄亦如響。」「業」亦在無常幻化之流中或生或滅、或一或異,而不是外道之宿命立場;以此「無常」貫串「業」的理解,才顯示出佛說業力法則的洞見!(林建德完稿於花蓮歇心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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