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識經驗與道德良知
心意識密切關乎道德價值之向度,此不只是佛教思想,而是東方哲學所共同(如儒家心性論),事實上西方傳統亦復如是,只不過近代哲學轉向於認知與知識面向的探討,意識之著重點才有所不同。
英文的「意識」是consciousness,而此consciousness拉丁文為conscientia,法文為conscience,西班文為conciencia;值得注意的是,拉丁文、法文、西班文等語言所表達的consciousness具歧義性,它和英文的conscience(良知/道德感知,moral sensibility)乃是相同意義,亦即拉丁文的conscientia,法文的conscience以及西班文的conciencia,皆兼具英文consciousness與conscience的兩種意涵,如此應可看出consciousness與conscience的密切關係。
根據Jorgensen等人研究,現今意識概念的使用是到十七世紀才確立的,於此之後開始有獨特的現代意義。原來拉丁文conscientia和法文conscience在十七世紀前皆和道德領域所說的「良知」(conscience)有關,並以道德良知為其主要意義,但是到了十七世紀時,純粹的心理意涵(即「意識」)產生,於此之後conscientia和conscience字詞兼具「良知」和「意識」的雙重含意。意即,隨著十七世紀近代哲學的發展,原先道德感知為主的詞彙,轉向到心理活動的討論,拉丁文和法文(以及西班牙文等)兼具兩種意義;然而德文和英文在字詞使用上加以區分,英文consciousness開始廣泛使用,以和conscience區隔,而德文在十八世紀初期,以Bewusstsein為意識,藉此和Gewissen(良知)分別;但即便英文和德文都做了劃分,仍有多重意義之可能。Jorgensen引1727年(十八世紀)對英文consciousness的定義,包括有:(1)反射式行為(the reflex act),使一個人知道其想法為他的想法;(2)思考的直接行為(the direct act of thinking),或者單純的感覺(simple sensation);(3)自我推動的力量(the power of self-motion),或者是由意志而生起的活動(beginning of motion by the will)。如此可看出consciousness此語彙的多元意涵,和現今主流學界僅重於感受(feeling)或感覺經驗的面向有所不同。
相近的觀點,Jon Miller引十七世紀出版的Goclenius字典,指出拉丁文的意識conscientia為「心的力量」(power of the mind),但這樣力量卻是種規範力量(normative power),其是一種心的知識,使在康健時正確判斷、生病時錯誤判斷(the mind’s knowledge which
allows it to judge accurately when healthy or inaccurately when ill),如此conscientia一詞近於良知(conscience),乃是一種心的規範官能,引導人依準則而行(a normative faculty of the
mind which directs the agent to follow standards)。此外,Paul Strohm亦認為意識(consciousness)和良心(conscience)兩個英文字詞在十七世紀後才有所區分,並提及佛教和印度教表達內在道德自覺等概念,相對於現代英文的conscience,較近於consciousness一詞,此亦說明了在印度文化心意識的表達本身即含有道德意義,未必另立良知一詞。
在意識(consciousness)和良知(conscience)兩個字詞間,Antonio Damasio指出良知是較高階之心理能力(mental ability),其存在需預設意識為前提,可說意識是良知的必要(necessary)條件而非充份(sufficient)條件,乃由意識延伸而後才有良知。Damasio亦表示,早在公元前十世纪荷馬(Homeric)史詩及至公元前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亞里斯多德等,以及印度摩訶波羅多(Mahābhārata)史詩和中國《道德經》等,都不關心當今所探討的意識概念,也不復存在此問題,反而偏重於良知一詞,現今學界使用之意識概念及相關探討,乃是二十世紀後半的事;而意識問題之所以受到重視,大致是和科學興起有關,以期能在物理的世界觀下解釋之。
以上可知意識經驗與道德良知之緊密相關,道德良知必須預設意識經驗作為前提,若沒有意識經驗的話,道德良知亦不復獨存或失去意義,此可說是東西方古文明所共通的。而現今意識研究重於生理之感覺感受的面向,截然和道德上所說的良知一分為二,乃是近代(十七世紀)之後的事了;因此若把良知重新納入考量,將助於整全窺見意識的全貌。
總之,道德行為出自於道德感(sense of morality),而道德感來自於對於他人福址(wellbeing of others)的考量暨同情共感(empathy),所謂的良知所指涉的不外乎道德感,而意識經驗密切關乎道德感或道德意識(moral consciousness)的運作,也因此佛教認為心識之染淨將決定行為的道德性(業之善惡),及至於生命的苦樂。
本文主要取自拙作《心識與解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