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7日 星期日

佛法視平等為可貴價值

2019. 4.2  Tues.
佛法視平等為可貴價值
  印順法師從「緣起相的相關性」及「緣起性的平等性」來論述「慈悲」的根源,認為人與人之間是關係性的存在,而既然是關係性的存在,自然而然同情共感彼此的境遇,而生起與樂拔苦的慈悲心行;也正因為是關係性的存在,意味著彼此之間相依相成、無二無別,生起一體共存的平等心。[1]依緣起之相關而顯發出平等的意識,如《雜阿含經》第1044經所記載的「自通之法」,以自己所不喜他人如是待我,我亦不要如是待人,如是而有殺、盜、淫、妄、兩舌、惡口、綺語之戒律規範。[2]「自通之法」可知道德始於人性或人之共通菩薩的慈悲利他亦是以「自通之法」而生起道德意識,[3]「自通之法」背後即象徵一種平等精神,而成為佛法中的可貴價值;佛教之接納同志、支持同志,積極而言是「將心比心」的同等考量,消極而言是反對任何形式的不平等。
  雖然在初期佛典提倡的是「種姓平等」[4]而未必是「眾生平等」,但確實亦認為人生而平等,而不以出生背景來論定尊貴卑賤,卻是從人的行為造作來決定,依「業」的不同而有各式各樣的人,所以說:「當知業真實、業依」。[5]所以即便是最低劣的賤種,透過精勤的修行亦會有解脫成佛的一天;[6]相對的,自視甚高、自恃為婆羅門出生而心起傲慢,反不能證得聖道。[7]
  佛法之重視清淨梵行、出離解脫,「家」所象徵的貪愛執著自是持否定態度;然而主張世俗、世間價值之揚棄與超越的同時,也隨順尊重世俗、世間價值。如此,除出家修道必須不淫外,在家修道在持戒正淫原則下並不戒淫事;然而要切實作到正淫也未必是件容易的事(這從社會諸多新聞事件可知)。依「佛化」的理想來看,結婚是義務的承擔而未必是權利(right的享有,並不太以婚姻權利的保障(或所謂「婚姻平權」)來維繫欲望的滿足,卻會支持婚姻義務來追求道德的提昇。而同志一樣身而為人,具有修道的潛質以及解脫成佛的希望,因此在「佛性平等」的觀點下,亦可肯認結婚成家的選擇,以作為道德實踐的目的。
  退一步言,同性戀和異性戀兩者情欲的本質是一樣的,只不過情欲的對象不同;而既然情欲的本質一樣,追求情欲滿足又何能以情欲的對象不同而有所差別?所謂「食色性也」,同性戀和異性戀因情欲本質一樣而平等,凡夫的性欲猶如飲食一樣,都渴望得到滿足,不管是異性、同性皆然;而倘若只許異性戀結婚卻不許同性戀組織家庭,一如只許特定人吃飯而不許某些人吃飯。如此,單方面保障大多數情欲傾向相同的人,擁有情欲滿足的權利,而否決少數特定情欲傾向的人有此權利,不免有待商榷,畢竟問題的焦點在於滿足情欲的方式和過程是否合情、合理和合法,是否傷及到無辜的第三者等。
  總之,如果強化對平等價值重視,對同志婚姻的反對當不致於太激烈因為反對的理由往往囿於傳統文化然而,倫理、道德的判斷不少是約定俗成,有時則是出於生活的習俗與慣性,常情共識不代表絕對正確,猶如種姓制度一樣。而當世間倫理道德與平等價值不一致時,平等應是較為優位的,因平等不只人類共同體認的普世價值,[8]在佛法中亦佔有重要位置,其背後涉及「緣起」的精神「自通之法」的實踐印順佛學之於性別倫理的可能啟發之三) 


[1] 《學佛三要》( Y 15p120~123)
[2] 此經可對應於南傳《相應部尼柯耶》〈預流相應55〉第7之記載。「自通之法」,南傳作「與己關連之法的教說」(attupanāyiko dhammapariyāyo),菩提比丘英譯為「應用到自之法的解說」(a Dhamma exposition applicable to oneself)Bhikkhu Bodhi, The Connected Discourses of the Buddha: A New Translation of the Saṃyutta Nikāya, Boston: Wisdom Publications, p. 1797
[3] 如《維摩詰所說經》卷2〈文殊師利問疾品〉云:「從癡有愛,則我病生;以一切眾生病,是故我病;若一切眾生病滅,則我病滅。所以者何?菩薩為眾生故入生死,有生死則有病;若眾生得離病者,則菩薩無復病。……菩薩病者,以大悲起。 (CBETA, T14, no. 475, p. 544, b20-28)
[4] 如《雜阿含經》云:「四種姓者,皆悉平等,無有勝如差別之異。(CBETA, T02, no. 99, p. 142, b13-14)
[5] 見《雜阿含經》(CBETA, T02, no. 99, p. 142, c23) 《雜阿含經》亦云:「不以所生故,名為婆羅門,業為領群特,業為婆羅門。(CBETA, T02, no. 99, p. 29, a27-28)印順法師也表示:「佛為此而宣說平等,反對人為的階級制度。認為知能與職業,即使有不同,然人類的本質是平等的,將以行為(道德或不道德)以決定其為高貴或下賤。個人或民族,有時比較優勝,但沒有永久性,絕對性,這只是種種因緣所造成的,某一階段的情況而已。」《佛在人間》:(Y14p198)
[6]《雜阿含經》云:「汝莫問所生,但當問所行。刻木為鑽燧,亦能生於火;下賤種姓中,生堅固牟尼。(CBETA, T02, no. 99, p. 320, c5-7)
[7] 《長阿含經》云:「若有沙門婆羅門,自恃種姓,懷憍慢心,於我法中終不得成無上證也。若能捨離種姓,除憍慢心,則於我法中得成道證,堪受正法。」(CBETA, T01, no. 1, p. 36, c26-29)
[8] 人類所追求的諸多價值皆關乎平等精神的實踐,例如正義民主人權自由等價值包括德國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表示,把一切人皆當成目的(treat people as ends),而不是工具,這把人當成目的背後的精神即是(或者幾近於是)等視一切的人(treat people as equals)。Will Kymlicka,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An Introduc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pp. 155-156.

小詩(442)~(445)

2019. 4.1  Mon. 
445
定乎內外之分
愚者以外在佔有為至福
智者以內在空無為滿足
對外依賴的多
向內探尋的少

444
在剛正中顯揚
在偏私中遮蔽
在付出中擴大
在欲求中縮小
在寧靜中升起
在混亂中消失

443
大愛之愛生苦生
哪裡有苦
哪裡就有愛
清淨的愛
苦不復存在

442
小愛之愛生苦生
哪裡有愛
哪裡就有苦
斷不了苦
愛令其存在

佛法對情欲的理性態度

2019. 3.31  Sun.
佛法對情欲的理性態度
  印順法師認為淫欲不是生死根本,表示淫欲並未遍及一切眾生,認為色界以上、地獄以內都沒有淫欲而卻仍在生死之中;相對的,如果淫欲是惡業的造作,一切淫欲眾生都將因造作惡業而在無止盡的生死流轉中,永無解脫輪迴的可能。印順法師指出凡屬本能的就不能有善惡之分,如牛、羊之食草不能說有「不殺生」的美德,蜘蛛結網捕蟲而食也不能說是「殺生」的惡業,依本能而起率性而動乃為「無記」所攝。[1]只不過欲界諸欲中淫欲力最強、縛人最深,不只是非法的邪淫引致糾紛苦痛,就是夫婦正淫也是纏綿牽繫、染徹骨髓,也因此淫欲雖不是生死根本、淫行本身不是惡業,但確實是「障道法」。[2]這樣的「障道法」不只是身體的需求(「欲」或「愛」)而且也有心理的執著(「情」),深層而言關乎眾生無始劫以來的無明惑業。
  可知欲望本身不能說有錯,一切眾生皆以淫欲而正性命是不了義說,[3]無明才是生死的根本,在身心混濁、認知錯亂下才表現出種種不當的情欲作為,而這才是關鍵所在。淫欲不是生死根本(而主要是障道法」),如此依佛法修道理想來說,就不只呵斥同性情愛,連異性情愛未能肯定。只不過,一味否定情欲對大多數人而言顯得不近人情,如此欲望的合理滿足才是追求的目標,而人之異於禽獸之一即在於道德性的行為,使不受到動物性本能的牽制而「為所欲為」。[4]
  也因此同志間男男或女女的情愛不是問題,問題在於情愛關係的一切過程是否合理如法;一個透過暴力脅迫、引誘拐騙而成的異性戀情,所帶來的傷害遠遠大於相親相愛、相互珍惜的同性戀情。所謂「非道行淫」的重點與其著眼在性器官的相合與否,更應重於意念上是否真心誠意的合意性交,如此才是「正道」的行淫方式,畢竟「意業為重」是佛陀的重要教示,也是各大小乘經論所共同接受的。[5]
  正因為對於情欲的理性態度,印順法師認為應著重於煩惱欲的出離,而不是專在事欲上節制、斷絕,表示佛陀曾嚴厲呵責比丘因淫欲心重而自將生殖器割去,認為當斷的(貪欲)不斷,不該斷的卻斷了。[6]如此,淫欲和情欲的理性態度可說是如實的中道觀照,不過度壓抑、也不無度貪求,如實知見其生起與滅去之本然,而適時適度的舒解或轉化。而以理性的態度面對性與情欲,可說是現代佛弟子所共通,如一行禪師認為性是建立在愛的前提底下,真正的愛是包括「慈悲喜捨」的,必須透過修煉來昇華,而不只是追求性歡樂,否則將會帶來更多痛苦。可知一行禪師對於性的問題也不是否定和排斥的,認為沒有性的活動也不會有佛陀出世人間,所重當在於轉化和淨化。[7] 印順佛學之於性別倫理的可能啟發之二) 


[1] 見印順法師<答昭慧尼>,收在《華雨集第五冊》( Y 29p252)
[2] 見印順法師<欲與離欲>,收於《以佛法研究佛法》 ( Y 16p380)
[3] 《佛在人間》 ( Y 14p78)
[4] 一般動物因為生理欲望催化交配而繁衍下一代,人類固然也有此「獸性」的一面,但亦有「道德性」的另一面,也因此「邪淫」只存在於人類之間的價值判斷,「婚姻」是人類所重而不為動物所有。
[5] 「意為為重」相關討論可見林建德<佛教「意業為重」之分析與探究>,收在《臺大文史哲學報》第80期,20145月,頁145-178
[6] 《佛法概論》( Y 8p235);《以佛法研究佛法》( Y 16p383)
[7] Thich Nhat Hanh, Answers from the Heart: Practical Responses to Life's Burning Questions, CA: Berkeley, Parallax Press, pp. 26-29.

小詩(438)~(441)

2019. 3.30  Sat.
441
沒什麼話要說
只說讓人啟發的話
沒什麼事該做
只做讓人感動的事

440
優點即缺點
他討厭自己
討厭他的浮誇、滑溜、處處迎合
他喜歡自己
喜歡他的圓融、靈活、與人為善

439
道不用修
但莫污染
身不用養
但莫勞損

438
什麼都不做
只是靜靜的安坐
讓生活留白
什麼都不要安排

佛法對道德的寬容立場

2019. 3.29  Fri.
佛法對道德的寬容立場  
  在印順法師戒律學相關論述中,可以看出他對於律制是抱持隨宜開明的態度,認為緣起世間的一切都是世諦流佈,也因此道德規範是約定俗成的。對於大迦葉和阿難不同的修行風範和戒律立場,印順法師認同「小小戒可捨」乃釋尊遺命,認為戒律是「因時、因地、因人」而制,時代不同、環境不同、人不同,有些戒法就必需調整改變;[1]因此即便重視律制、肯認律制的重視是對的,但一成不變忽略其適應性卻又未必有利。[2]又例如他雖表示「八敬法」是佛教制度(「佛制」),但也認為不合時宜的制度經僧團共議是可以討論修訂的,而持一種中道調和的立場;這樣的「中道」立場不代表持戒不精嚴、不清淨,而卻是一種寬容的表現。[3]

  「戒律之法者,世俗常數」,[4]可知道德規範是「共世間法」、身而為人的「端正法」,雖然道德善行和持戒不能保證解脫(「四悉檀」分類上不屬於「第一義悉檀」),但是缺乏道德基礎亦不足以言解脫。如佛典說:「若如法語者,不與世間諍,世間智者言有,我亦言有。」[5]因此印順法師表示佛法修行除「自增上」、「法增上」外還有「世間增上」,認為道德、德行的增長完成,必須在三者中取得平衡,分別在自己人格、宇宙真理、社會公意三個面向作得恰到好處。其中「世間增上」是指人類依附於世間而生存,世間共同意欲雖不一定合於真理,但世間智者認為應該如何的,在某一環境時代中多少有其妥當性而應隨順於世間。[6]

  然而隨著時代變動環境變遷,人世間道德規範亦當與時俱變、與時俱新。如印順法師所說:道德是表現於「自他」關係上,猶如儒家之二人仁」,所重的是人與人間的合理關係為應有的合理行為,依佛教來說即是「自通之法」。[7]因此道德規範是約定俗成、世俗諦的共同約定,乃是因緣所生、因人事時地物的不同條件而產生之共識,隨著因緣條件之動態變化亦有相對性的不同。因此印順法師曾就「道德的變與不變」論述他所認為的道德思想,首先指出:「慈悲為道德的普遍軌律,無可變動」、「道德的根源在慈悲,這是不可能變動的」,依著慈悲原則而有相對的德行表現,「自他的社會關係」、「時間的前後關係」、「根機的淺深關係」之種種差異有不同的道德觀,如家庭孝道是應有德行,經上說:「為家忘一人,為村忘一家,為國忘一村,為身忘世間」,在社會或國家立場不免有「移孝作忠」或「大義滅親」的德行。又例如過去一夫多妻制」到現今的「一夫一妻制」,而改變了對貞操或忠貞的觀念。此外,依人乘、聲聞乘、菩薩乘等不同根性,持守不同戒律規範,對一者犯戒對未必,因發心和目標的不同而強調不同戒德。[8]

  總之,在印順法師看來道德規範當知所變通,只不過變中亦有所不變,相對中有一定之絕對,絕對不變的是慈悲以及心念的純淨良善,此亦相應於佛法「意業為重」的精神,良善的心總是居於最首要的位置,在此大前提下思索變革的可能。而由於道德規約是因緣所生(「俗諦」),僅具相對性意義,如此保持著開明、寬大和包容的立場來看待道德觀的不同轉變應是必要的,同志婚姻或也可以在此脈絡下理解。( 印順佛學之於性別倫理的可能啟發之一)


[1] 以上可見印順法師<阿難過在何處>,收於《華雨集第三冊》( Y 27p94~96)
[2] 《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 Y 37p182)
[3] 如此,以「邪淫」苛責同志的親密關係而視之為犯戒,不只誤引了戒條也可能誤解戒律的精神;昭慧法師亦不認同對戒律作偏狹解讀,認為以犯戒定位同志關係可說是對佛法戒律的誤解(乃至錯解),見昭慧法師<同志是否犯「邪淫」罪?>及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不邪淫戒」之深層剖析,收於《弘誓》雙月刊第156期專題:「同婚公投的佛法省思」(2018/12),頁6-912-14;以及昭慧法師<「同志」豈必承負罪軛?>,刊於《弘誓》雙月刊第83專題:「同志運動的佛法觀點」200610月。
[4] 《增壹阿含經》卷38〈馬血天子問八政品〉 (CBETA, T02, no. 125, p. 759, c7)
[5] 《雜阿含經》卷2(CBETA, T02, no. 99, p. 8, b16-18)
[6] 《佛法概論》( Y 8p182~184)
[7] 見印順法師<一般道德與佛化道德>,收於《佛在人間》( Y 14p309~310)
[8] 以上見印順法師《佛在人間》( Y 14p31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