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7日 星期日

佛法對道德的寬容立場

2019. 3.29  Fri.
佛法對道德的寬容立場  
  在印順法師戒律學相關論述中,可以看出他對於律制是抱持隨宜開明的態度,認為緣起世間的一切都是世諦流佈,也因此道德規範是約定俗成的。對於大迦葉和阿難不同的修行風範和戒律立場,印順法師認同「小小戒可捨」乃釋尊遺命,認為戒律是「因時、因地、因人」而制,時代不同、環境不同、人不同,有些戒法就必需調整改變;[1]因此即便重視律制、肯認律制的重視是對的,但一成不變忽略其適應性卻又未必有利。[2]又例如他雖表示「八敬法」是佛教制度(「佛制」),但也認為不合時宜的制度經僧團共議是可以討論修訂的,而持一種中道調和的立場;這樣的「中道」立場不代表持戒不精嚴、不清淨,而卻是一種寬容的表現。[3]

  「戒律之法者,世俗常數」,[4]可知道德規範是「共世間法」、身而為人的「端正法」,雖然道德善行和持戒不能保證解脫(「四悉檀」分類上不屬於「第一義悉檀」),但是缺乏道德基礎亦不足以言解脫。如佛典說:「若如法語者,不與世間諍,世間智者言有,我亦言有。」[5]因此印順法師表示佛法修行除「自增上」、「法增上」外還有「世間增上」,認為道德、德行的增長完成,必須在三者中取得平衡,分別在自己人格、宇宙真理、社會公意三個面向作得恰到好處。其中「世間增上」是指人類依附於世間而生存,世間共同意欲雖不一定合於真理,但世間智者認為應該如何的,在某一環境時代中多少有其妥當性而應隨順於世間。[6]

  然而隨著時代變動環境變遷,人世間道德規範亦當與時俱變、與時俱新。如印順法師所說:道德是表現於「自他」關係上,猶如儒家之二人仁」,所重的是人與人間的合理關係為應有的合理行為,依佛教來說即是「自通之法」。[7]因此道德規範是約定俗成、世俗諦的共同約定,乃是因緣所生、因人事時地物的不同條件而產生之共識,隨著因緣條件之動態變化亦有相對性的不同。因此印順法師曾就「道德的變與不變」論述他所認為的道德思想,首先指出:「慈悲為道德的普遍軌律,無可變動」、「道德的根源在慈悲,這是不可能變動的」,依著慈悲原則而有相對的德行表現,「自他的社會關係」、「時間的前後關係」、「根機的淺深關係」之種種差異有不同的道德觀,如家庭孝道是應有德行,經上說:「為家忘一人,為村忘一家,為國忘一村,為身忘世間」,在社會或國家立場不免有「移孝作忠」或「大義滅親」的德行。又例如過去一夫多妻制」到現今的「一夫一妻制」,而改變了對貞操或忠貞的觀念。此外,依人乘、聲聞乘、菩薩乘等不同根性,持守不同戒律規範,對一者犯戒對未必,因發心和目標的不同而強調不同戒德。[8]

  總之,在印順法師看來道德規範當知所變通,只不過變中亦有所不變,相對中有一定之絕對,絕對不變的是慈悲以及心念的純淨良善,此亦相應於佛法「意業為重」的精神,良善的心總是居於最首要的位置,在此大前提下思索變革的可能。而由於道德規約是因緣所生(「俗諦」),僅具相對性意義,如此保持著開明、寬大和包容的立場來看待道德觀的不同轉變應是必要的,同志婚姻或也可以在此脈絡下理解。( 印順佛學之於性別倫理的可能啟發之一)


[1] 以上可見印順法師<阿難過在何處>,收於《華雨集第三冊》( Y 27p94~96)
[2] 《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 Y 37p182)
[3] 如此,以「邪淫」苛責同志的親密關係而視之為犯戒,不只誤引了戒條也可能誤解戒律的精神;昭慧法師亦不認同對戒律作偏狹解讀,認為以犯戒定位同志關係可說是對佛法戒律的誤解(乃至錯解),見昭慧法師<同志是否犯「邪淫」罪?>及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不邪淫戒」之深層剖析,收於《弘誓》雙月刊第156期專題:「同婚公投的佛法省思」(2018/12),頁6-912-14;以及昭慧法師<「同志」豈必承負罪軛?>,刊於《弘誓》雙月刊第83專題:「同志運動的佛法觀點」200610月。
[4] 《增壹阿含經》卷38〈馬血天子問八政品〉 (CBETA, T02, no. 125, p. 759, c7)
[5] 《雜阿含經》卷2(CBETA, T02, no. 99, p. 8, b16-18)
[6] 《佛法概論》( Y 8p182~184)
[7] 見印順法師<一般道德與佛化道德>,收於《佛在人間》( Y 14p309~310)
[8] 以上見印順法師《佛在人間》( Y 14p31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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