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非關可否而重在如何
同性婚姻未必有損於道德倫常(反可能助於道德關懷)之外,同性婚姻也未必違反自然規律,畢竟生理及心理的反應是不分同性戀或異性戀。長久以來男大當婚、女大當嫁,男女門當戶對結婚嫁娶被視為是天經地義,如陰陽調和般自然運行的道理,而不是陰陰或陽陽結合;然而陰陽之對論不只是從外表上而言,更在於內在身心的傾向與慣習,性別認定不只在於身體性徵更在於內心認同。
在佛法來看,「凡所有相皆是虛妄」,因此未必能「著相而求」,而更應重於「心內求法」,真正決定一個人的性向在於他/她的身心意向,當一個人在自然狀態下自覺到自己的身心反應,那是再真實不過的,身體本能會給予我們最合乎人性、天性乃至於獸性的答案,未必是後天強求或偽裝可得的。
此外,結婚或可初分為兩種不同動機,一是純粹滿足情感情欲上的需要,二是義務責任的履行實踐。後者又分為結婚對象的義務責任,以及子孫延續的義務責任(即「傳宗接代」)。其中延續後代是否為婚姻所必須?現代社會中沒有生小孩的夫妻不在少數,或自己選擇不生,或想生而生不出來(如「不孕症」),或者因再婚自己或對方已有了小孩,而如果夫妻婚姻皆以傳宗接代為必要條件,那不少夫妻不生或未生小孩,其婚約是否就沒有意義或無法成立?夫妻不再是夫妻?[1]
事實上,相對於以「不孝有三,無後為大」作為婚約的必要條件,更應以道德義務為前提的愛與情感作為結婚的充份條件,意即一旦合意的兩人許諾廝守一生,猶如結婚誓詞中所說:「從現今直到永遠,無論是順境或逆境、富貴或貧窮、健康或疾病、快樂或憂愁,我將永遠愛著你、珍惜你,對你忠貞,直到永永遠遠。」[2]雙方承諾以生命護守彼此的婚約,當中已然存在高尚的道德情操,已然關乎高貴人格的形塑,如此在佛法觀點中是沒有理由不寄予尊重和祝福的。
總之,對於「同志婚姻」課題,問題的重點不在於可不可以結婚,而是在於如何結婚,怎麼樣藉由婚姻的形式來完滿自己和對方的道德人格。換言之,世俗的婚姻是欲貪與愛執的結合,這是佛教所不以為然的,但如果是以「法」為前提的相依相伴,卻是佛教所肯定的。如此之「愛」可說是信仰的實踐,護守婚約的同時也是實踐著信仰。[3]換言之,把「愛」提昇為一種信仰實踐,轉化為修道的因緣,這應是佛法對於婚姻的期許,而不在於性別為何。如此選擇愛人暨結婚對象的同時,亦在選擇一種信仰,而如何以堅守信仰之心來持守著婚約,乃是任何對婚姻懷抱理想的人的一門功課。
[1] 若用簡單的邏輯推論形式,姑可以表現如下:前提一:夫妻婚姻以傳宗接代為必要條件。(P→Q);前提二:不少夫妻不生或未生小孩。(~ Q);結論:沒有小孩的夫妻婚約無法成立。(~P)由此反證可知,結婚對象以外的義務責任,包括對上一代的指望以及社會大眾的期許,固然亦也是考量範圍,然而婚姻之主調應是在於結婚對象之間的情愛與道德關係。如此,兩全不能齊美時,自由開放的社會中後者是比前者更重要的,而不全是為了繁衍後代而結婚。此外,在2017年大法官對同志婚姻的釋憲會議中,也明確表示「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
[2] 此取自網路並略修之,乃基督宗教常見的結婚誓詞,在上帝的見證下完成兩人的婚約承諾,顯示出婚姻之神聖與莊嚴。
[3] 事實上,在世間男歡女愛的情感和婚姻中,也可看出一定的信仰味道,例如婚姻中要求忠貞,宗教信仰也期許虔誠;兩人締結婚約時需要結婚典禮,宗教中也有皈依或受洗的儀式。此外,婚姻和家庭強調犧牲和奉獻,這無異於信仰所常強調的無私、無所求。在這過程中,伴侶常帶來溫暖和感動的力量,給人安定感、歸屬感,此和信仰扮演相同功能。而婚姻追求 長長久久、白頭偕老,也和宗教關心「永恆」(eternity)一樣,都希冀在動亂多變的世界找尋常住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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