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系統整合之可能
真與善是人類價值追求的兩大面向,雖分為二,都有其連續性,猶如身和心的關係。極端的唯心和唯物,都容易忽略身和心間互動的可能和彼此作用之關聯。
如前所述,現今科學主流對世界和生命等的種種解釋,僅是「一種」觀點而非「唯一」觀點,例如西醫對生命與疾病的研究有長足發展,但這不代表流傳千年的中醫暨傳統醫學就沒有價值,相反的中醫代表著另一個解釋系統,有其基本的前提和預設,而如何對同一現象不同的解釋系統進行重構和統整,成為「整合醫學」(integrative
medicine)努力的方向,而此已被視為是現在醫學發展的趨勢之一。同樣的,佛學解釋系統的「介入」,亦可提供世界不同認識的參考。
科學大致有兩大功能分別是解釋(explanation)和預測(prediction),科學哲學家Carl
G. Hempel認為這兩者有相同的形式結構,從邏輯上看是同一件事。[1]解釋是從果去追問所成之因,而提出一理論模型來說明釋疑之,而預測剛好相對,乃是從因去預想果之可能產生。而佛學在精神上相通於科學,其實不只是在精神上的契應,佛學亦扮演一定的解釋與預測功能,而對因果關係進行說明,畢竟因果是佛教很重要的概念之一。[2]
然而佛學和科學之因果解釋的差異,在於佛教是從道德面向來著眼,所說的是善惡行為的因果報應;意即當人為非作歹即是種下惡因,將在可預見或不可預見的未來遭受果報;如此的道德因果律又稱作「業力」法則。就佛教而言,因果業報具有必然性,不是隨機任意、雜亂無秩序的,雖然會以各種不同形式顯現(空性或業性本空),但終究仍是「不增不減」,猶如物理學中表示質能間可互變互換,但質能互換下依然遵守「質能守恆」定律一樣。[3]在因果之間,佛教更強調「緣」概念,而有「因緣」之說,整體的因果順序可說是「依因」、「待緣」、「成果」、「受報」的過程。而這樣的道德業力觀,強調自作自受,不同於神教信仰之重他力、重神力和重救贖。
此外,佛教所說的業力法則是一種道德律(moral
law),然而這樣的道德律是否也是一種自然的規律(laws
of nature)呢?所謂的自然規律,是依著自然法則所運行,沒有人為設置或人心建構,例如一般條件底下水在100度C時會沸騰,0度C時會結冰,如此的沸騰或結冰都屬自然現象,依循自然律則而運行,不是由特定個人或群體來決定的。相對的,道德律有時是人們集體意識下的產物,例如中國人說孝順是美德以及重視長幼有序、敬老尊賢的倫理價值,這是特別在華人傳統文化中所著重的道德規範,而未必放諸四海皆準。
如此,佛教之「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業力觀,是否僅是特定群體內心構想而成的呢?只對信者有效力而不適用於非信仰者?猶如「上帝存在」此命題,以及依著對神的信仰所成的種種誡命,究竟是僅適用於神的信仰者、追隨者?還是普及於一切呢?就神教的觀點,當是所有人一體適用,例如中世紀神學家聖多瑪斯的「自然法」(Natural Law)的概念,認為此是人依照神賦予的理性本性而行動的法律,就實然面而言,自然法所說為「人依其本性所追求的是善」,而應然面為「人應行善避惡」,[4]把道德律作為一種自然的規律(laws
of nature)。相似的,佛教的業力觀或善惡業報說,亦仍是自然的規律,法爾如是,而沒有宗教、種族、貧富、性別、貴賤等之別,乃是先天自然而有、自然之常,如荀子所說「不為堯存 不為桀亡」,而不是後天人為之施設。
以上只是對佛教因果觀做非常初步的說明,諸多論點尚待釐清,其中旨在表達佛學和科學對因果概念有共同關注。而科學和佛學對因果的討論,分別對應到真與善的探求,亦即探索自然的兩大面向。本文認為若能適切統合佛學和科學此兩者,重整兩者的解釋系統,或可對自然的實相有更完善的認識。
[1] 見陳瑞麟《科學哲學:理論與歷史》(台北:群學出版,2010),頁73。
[2]
此因果機制的探索,告知我們「所有事情的發生都有原因」(Every
event has a cause/reason.),用佛教的觀念就是「如是因得如是果」,佛學和科學一樣都試圖去找到背後的原因或理由。
[3] 然而因果是否真具必然性,如近代英國經驗主義者David Hume即認為因果是人心的期待與解讀,可說大大挑戰人類既有的因果認知。意即就Hume而言,我們未必是解釋事件的因果關係(explain the causal
relation),而是我們因果地解釋事件之關係(causally explain the
relation)。關於Hume的因果觀和佛教思想間的同異(特別是中觀學),應值得進一步探究。
感恩 老師的分享!讓末學看到一種更為圓融的佛教詮釋學可能性,好期待 老師的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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