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之間以「愛」相會
基督宗教談愛,佛教說慈悲,愛與慈悲在實踐上並無二致,只不過形而上的預設不同。就基督宗教來說,愛是建立在神的信仰基礎上,正因為神的信仰所以有愛的實踐。如《聖經》說:「你們要彼此相愛,就像我愛你們一樣。」(約翰福音15:12);「沒有愛的就不能認識上帝,因為上帝是愛。」(約翰一書4:7-21)
愛與慈悲一致,這是廣義的說,僅限於實踐層次上。相對於神的信仰而有愛的實踐,佛教說「無緣大慈,同體大悲」,當中「無緣」是無條件之意,無所緣即是無所住、無所求,全然的付出和給予不求回報,依著「自通之法」將心比心、感同身受,如是而苦人所苦、拔苦與樂。
菩薩不安不忍眾生苦痛,於是「願代眾生,受無量苦;令諸眾生,畢竟大樂。」(《八大人覺經》),以及「不為自己求安樂,但願眾生得離苦」(《華嚴經》)。──初步可知,神教信仰的愛是因於對上帝的虔敬,佛教信仰的慈悲是緣於眾生的苦痛;一是以「以神為名」的愛(大我),一是「無緣同體」的慈悲(無我)。
對神教而言,愛的實踐是善的行動,當中上帝扮演著關鍵角色,所以有「善沒有神一切歸零」(Good without God is 0.)一說;正因神的信仰一切才有公義可言、一切才顯出意義 (「因信稱義」)。而愛的實踐與善的行動立基於神的信仰,亦顯發出救贖(salvation)特色,所重的是「因信得救」;相對於此佛法依覺悟(enlightenment)而解脫(liberation),所說的是「依智得度」。
雖然是為神而作、為主服務(Serving in God's Name.),但一樣感人、一樣令人動容,如說:「你們做在我最小弟兄的身上,就是做在我身上!」(Whatever you did for one of the least of these brothers of mine, you did for me. (Matthew 25: 40))
是以宗教間雖有差異,但不應因差異而對立衝突。宗教之間的和諧,不是建立在所有的教義上都是一樣的,而是在相當不同的形上學說中,以苦難為共同關注,各自建構起美善的倫理體系與實踐哲學,共同為這世界的安和樂利盡心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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