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在於人性良善的肯定
「人權」於今日被視為是生而為人與生俱來的,乃是一前提的預設,所謂的「天賦人權」,意味著老天給的權利、不證自明,主要僅限於人所擁有;相對於此,是否有動物權、植物權等,就另當別論了。
人之所以有人權,應在於人作為人本身的特殊性,如具有道德行動的能力,去做對的事、好的事,得以利益他人,也就是人的道德性,顯示人在所有物種中的獨特地位。
換言之,正因為人有道德義務,才會有權利保障,否則只講權利不論義務,這樣的權利僅是過度自我膨脹。
可知人權的背後是對人性的信心,相信人之善行傾向;正因為人有良善天性,所以「天賦人權」,每個人都是高貴的,每個人的生命(以及他所應得)都必須受到一定保障。如此維護尊嚴而不容剝奪,人權背後也涉及到平等、公平和正義等概念,這之間環環相扣在一起。
人權基本上也是一種「以人為本」的信念,這和佛教所說的「人身難得」,皆顯示身而為人之與眾不同。
至於動物權是否存在,其一是其道德義務的確認,如果人之為人在於義務履行,人因為義務而獲得相對應的權利,那人之異於禽獸(或者禽獸之異於人),也在於此。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