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9日 星期六

「不知者有罪」

2019. 10.15  Tues.
不知者有罪
一般說「不知者無罪」,但這只在特定脈絡下成立,而不能全然作為錯誤發生的藉口。「不知者無罪」是因為事件發生難以預見、難以防範,而不是明知故犯,甚至當事人本身心懷好意,只不過陰錯陽差而弄巧成拙,如此即便有錯也難以嚴厲苛貴。

然而很多事、尤其是意外的發生,往往都是「不小心」,這「不小心」英文為mindless,往往意味著粗心、疏忽(careless)。「不小心」(mindless)相對應的是mindful,顯見正念明覺的重要性。

就實情而言,「不知者無罪」主要是用來安慰犯錯的人(不管是自我安慰或安慰他人),使能心安理得或問心無愧,但事實上錯誤一旦發生還是要負起應有的責任。

如在刑法上「過失殺人」雖不是「故意殺人」,但既是「殺人」即便是無意的過失,仍舊要負起法律責任,只不過刑度相對於故意是輕了許多。因此嚴格說來不是「不知者無罪」而卻是「不知者少罪」。

就「不知」或「不小心」的無意過失來看,以佛法「意業為重」的立場是沒有太大造業的。但就佛法「無明」是「輪迴」的根本,同時也是「業」造作的根本來說,無意過失背後之「無明」不免要付出代價,不管是法律上的代價或者道德、心性上的代價。

一如《雜阿含279經》說「於此六根不調伏.不關閉.不守護.不執持.不修習,於未來世必受苦報」,相對的,「六根善調伏、善關閉、善守護、善執持、善修習,於未來世必受樂報」。依「無明而造業」的道理,也因此某種意義下「不知者有罪」,應注意、當注意而未注意犯錯造業,不只給自己帶來困擾,也給別人帶來傷害,一個人立身行事豈能不「小心」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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