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無量心者,慈、悲、喜、捨。「慈」名愛念眾生,常求安隱樂事以饒益之;「悲」名愍念眾生受五道中種種身苦、心苦;「喜」名欲令眾生從樂得歡喜;「捨」名捨三種心,但念眾生不憎不愛。」《大智度論》 「四無量心者,慈、悲、喜、捨。慈能與樂、悲能拔苦、喜與眾生增上樂、捨捨於煩惱又捨上三心。」《仁王般若經疏》
2018年11月16日 星期五
留人在於留心
2018. 11. 10 Sat.
留人在於留心
佛教的倫理規範和世俗的法律制度間,時而可見一致之處。如在法律中,教唆、決策者時而比實際執行行動的犯罪者更為嚴重,但有時候仍是相當不同的。
如以佛教觀點來說,在一段婚姻關係中,倘若一太太已不愛她丈夫,而愛上其他男子(即「心出軌」),即便她身未出軌,已然重創這段婚姻,且這樣的傷害比起「身出軌」而心未出軌(即還愛著先生)恐更為嚴重,佛法之「意業為重」大致可說明此道理。但就法律立場來說,所謂「通姦罪」的構成,必定是以「身出軌」的事實為要件。
心靈或精神出軌是無法規範的,因為心靈精神是內在的、私密的,如果對方不承認,或者百般否認,在怎麼樣起疑亦只是起疑,旁人(包括枕邊人)都不能驟然認定是否真的「心出軌」。
然而,留得住人更重要的是要留得住心,所謂「見和同解」即有此意;也就是在同一屋簷下生活的人,共同的思想和理想是重要的,以追求身心靈的合一。
「哀莫大於心死」,倘若心不在對方身上,說什麼也難以挽回,說什麼也沒多大意義;與其貌合神離的苦撐下去,懂得適時放下、放手,才得以讓別人解脫、讓自己解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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