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6日 星期五

留人在於留心

2018. 11. 10  Sat.

留人在於留心

佛教的倫理規範和世俗的法律制度間,時而可見一致之處。如在法律中,教唆、決策者時而比實際執行行動的犯罪者更為嚴重,但有時候仍是相當不同的。

 

如以佛教觀點來說,在一段婚姻關係中,倘若一太太已不愛她丈夫,而愛上其他男子(即「心出軌」),即便她身未出軌,已然重創這段婚姻,且這樣的傷害比起「身出軌」而心未出軌(即還愛著先生)恐更為嚴重,佛法之「意業為重」大致可說明此道理。但就法律立場來說,所謂「通姦罪」的構成,必定是以「身出軌」的事實為要件。

 

心靈或精神出軌是無法規範的,因為心靈精神是內在的、私密的,如果對方不承認,或者百般否認,在怎麼樣起疑亦只是起疑,旁人(包括枕邊人)都不能驟然認定是否真的「心出軌」。

 

然而,留得住人更重要的是要留得住心,所謂「見和同解」即有此意;也就是在同一屋簷下生活的人,共同的思想和理想是重要的,以追求身心靈的合一。

 

古希臘哲人柏拉圖曾表示:「愛人是同一靈魂分屬在兩個不同肉體」,也因此婚嫁的雙方各以「另一半」形容對方,愛人就是「靈魂伴侶」、「愛人同志」,這可見性靈、精神在婚姻愛情的關鍵性,否則「人之異於禽獸者幾希」,僅有肉體欲望的結合和動物又有什麼兩樣? 


「哀莫大於心死」,倘若心不在對方身上,說什麼也難以挽回,說什麼也沒多大意義;與其貌合神離的苦撐下去,懂得適時放下、放手,才得以讓別人解脫、讓自己解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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