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日 星期三

依苦樂經驗而有道德善惡

2020. 6.25  Thurs.

依苦樂經驗而有道德善惡

  人的一生可藉生、老、病、死來概括,而絕大多數的人皆欣樂生、厭惡老病死,然有生即有老病死,生的同時已然預取了老病死苦的一天,此乃事理之常。而老病死之所以令人討厭害怕,疼痛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而這樣的痛,若再加上我執及貪瞋習性的運作,將更強化「苦」的感受。相對的,倘若老病死的過程中沒有痛苦,老病死未必令人畏懼,可知相對於怕死我們很可能更是怕痛。同樣的,如果殺一個人對方不會痛,是否會減輕殺人所應承擔的業報、後果或法律責任等,以及影響我們道德對錯的評斷呢?例如偷盜、搶劫、強暴、欺騙等惡行,若不帶給人傷害感受,或者受害者本身沒有痛苦的感覺,如此道德評價是否有所不同?這些都有助於我們思考苦痛或疼痛經驗與道德判斷的關係。

  道德起源在西洋哲學史上始終有諸多討論,從古希臘時期亞里斯多德「目的論式」(teleological)的倫理學觀點,到17世紀英國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社會契約說」(social contract theory),[1]乃至現今結合演化論和自然科學(生物學)等所提出的道德理論,如所謂「神經倫理學」(neuro-ethics)、「自然化倫理學」(naturalized ethics),都有著多元而深刻的觀點;[2]然而對於道德的來源,亦有不少觀點支持情感(或感受)和道德的密切關係。

  例如18世紀英國哲學家休姆(David Hume)在「後設倫理學」(meta-ethics)中被歸為是「情感論」(sentimentalism),認為理性在道德中所扮演的角色是相當有限的,道德上的善惡判定以及行為的動力,皆是建立在人們的好惡情感上,亦即相對於理性,情感在道德領域更具有主導性。休姆認為理性固然可發現真理,但真正引發行動的卻是「情感」(sentiment)或「熱情」(passion),依此才有道德對錯或好壞的判斷;亦即,由於人心中的好惡情感,而有各種行為的不同評價。簡言之,休姆認為情感是道德的根基,我們因為感覺到愉悅,所以才對某種行為或品格表達支持或贊成,強調感覺、感受以及情感作為道德判斷之依據,可知道德的起源關涉到「同情心」(sympathy),此同情心是能體會到他人感受的「氣質傾向」(disposition)。[3]此外,19世紀德國哲學家叔本華(Arthur Schopenhauer)亦認為道德的基礎在於「同情」(compassion),道德是出於他人苦痛的關懷,視別人之苦痛為自身苦痛,而試著避免或減除之,無關乎任何外在考量。叔本華認為唯依同情心付諸行動才有所謂「道德價值」(moral value),除此之外的其他動機都不能言道德,而卻是出自於「自我本位」(egoistic)。[4]

  以上略知,休姆之情感論以及叔本華之同情論的倫理學觀點,和東方哲學所強調的將心比心、同情共感,依之而有道德的存在,可說有一定的相似性;[5]或可說人因有感知(feeling/ sensation)或者「意識經驗」(conscious experience),而有一定的「情感」升起,如此情感之不可承受或可承受,關乎良知(conscience)或同情心之樣態。[6]此外,艾耳(A. J. Ayer)等人,對道德判斷採「情緒論」emotivism)的觀點,也可說是聯結人類心理與道德間的一種看法。近來社會心理學家Jonathan Haidt亦認為人的道德判斷並不是依於「理性」(reason)為先,而是「直覺感受」(gut feelings),指出「道德心理學」(moral psychology)的第一個基本原則是「直覺優先,策略思索其次」(Intuitions come first, strategic reasoning second.),說明我們大多數的行為都不是有意識思考所做出來的。[7]而這似也說明情感、感受和理性、理智在道德層面皆扮演重要功能,只不過強調同情共感在道德上的優先性時,並未忽略理智的重要,只是依先後順序而言情感應是前置於理智的。[8]

  另外,「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的理論直覺告訴我們,帶給別人痛苦是道德上錯誤的事,因苦樂經驗而有所謂的道德判斷。雖然其理論有不少待商榷空間,但早期邊沁(Jeremy Bentham)以苦、樂等感受,作為思考道德問題的進路,確實與一般人的道德直覺或常識有貼近之處。而此一傳統沿襲至今,亦有倫理學家主張動物同樣能感受到苦樂,[9]因此應視為人類道德規範所需權衡之對象(即便動物本身不受道德規範),如Peter Singer即以此來證成動物解放、動物保護的必要,認為隨意剝奪動物生命,令其感受到痛苦,即是道德上瑕疵的行為,他所謂的「利益同等考量原則」(the principle of equal consideration of interest),或也可改為「苦樂同等考量原則」。[10]所以,疼痛經驗與否可為日常道德判斷的基礎,使得道德評價具有實質意義,同時也由於苦樂感受的存在,人類的道德實踐以及價值實現才成為可能。[11]    

  總之,道德行為出自於「道德感」(sense of morality),而道德感來自於對於「他人福址」(wellbeing of others)的考量暨同理共感或同理心(empathy[12],所謂的良知所指涉的不外乎道德感,而意識經驗密切關乎道德感或「道德意識」(moral consciousness)的運作。東方宗教或哲學著眼於道德感、道德意識,或者所謂的「道德良知」(moral conscience)、善惡業報、價值關懷等,已然視意識經驗為確鑿不移的事實;但現今主流學界意識研究很少觸及良知的考量,易使意識研究產生一定的缺口,[13]而得以從東方吸取可能的思想養分來助於深度探索。

 

*摘自拙作《心識與解脫:對比視域下的佛教心意識理論》(Mind, Consciousness and Liberation: A Comparative Look at Buddhist Theories of Mind and Consciousness)預計202010月出版


[1] 霍布斯認為,人類社會未形成道德之前乃處於一「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而可為所欲為,但求「自保」(self-preservation)又是每個人的本性,任何理性的個體為保有自己最大利益,即以「契約」(contract)方式建立一定的道德規範,而產生出道德。關於霍布斯的簡介及理論,中文資料可見林火旺,《基本倫理學》(臺北:三民,2009年),頁313-328

[2] 此可參考Frans B. M. de Waal et al., Evolved Morality: The Biology and Philosophy of Human Conscience (Leiden: Brill, 2014).

[3] 以上休姆「情感論」之初步介紹主要參考自:林火旺,《基本倫理學》,頁197-231。在休姆的啟發下,18世紀蘇格蘭哲學家亞當斯密(Adam Smith)同樣也是持情感論立場,對「同理心」作進一步申論,當中涉及良知、道德判斷以及德性之討論;詳可參Adam Smith, 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 (NY: Dover, 2006).近來情緒、情感與道德關聯性的討論,可參Carla Bagnoli ed., Morality and the Emotions (Oxford: Oxford UP, 2011).

[4] Arthur Schopenhauer, The Basis of Morality, trans. Arthur Brodrick Bullock (NY: Dover, 2005).

[5] 這樣情感論為基礎的道德理論,早在中國先秦哲學中亦可看到相近觀點,如黃意明指出先秦存在的「尚情」思想,對後世哲學和文藝等都產生深遠影響,「情感」在先秦儒家道德教化上扮演重要功能(「化性由情」),戰國時期郭店楚簡中亦已有「道始於情」之說見黃意明,《道始於情:先秦儒家情感論》(上海:上海交大出版社,2009年)。

[6] 可一提的是,學界亦有透過認知科學的經驗性研究方法,探討道德判斷和情緒、感受等心理因素的密切關聯,可見Shaun Nichols, Sentimental Rules: On the Natural Foundations of Moral Judgment (Oxford: Oxford UP, 2007).

[7] Jonathan Haidt, The Righteous Mind: Why Good People are Divided by Politics and Religion (NY: Vintage, 2013), pp. xx-xxi, 61.

[8] 一如英國哲學家羅素(Bertrand Russell)名言:「美好的人生是由愛所激發並由知識來引導。」(The good life is one inspired by love and guided by knowledge.)以情感作用為動源並依理智來指引方向。Bertrand Russell, “What I Believe,” in The Basic Writings of Bertrand Russell, eds. Robert E. Egner and Lester E. Denonn, p.349.

[9] 從動物具有意識反應可知,動物能感受到苦樂。20127月一群重要的神經科學家在英國劍橋大學,做出「劍橋意識宣言」(The Cambridge Declaration on Consciousness),表示重要證據顯示具有「神經基質」(neurological substrate)產生意識不限於人類,許多動物(如哺乳類動物、鳥類乃至章魚等)皆有神經基質(而有意識活動)。見http://fcmconference.org/img/  CambridgeDeclarationOnConsciousness.pdf,取用日期:2016.10.12

[10] Peter Singer, Practical Eth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P), p.61. 可略帶一提,Singer以苦樂感受的反應程度,來判斷行為的道德性,在佛教亦可看到相似的影子。如在「殺生」戒,殺人和殺動物是不同的,在於對苦樂感知的差異。無疑的,動物如牛、羊、豬、雞、鴨、鵝、魚等,都是有情識的生命,身體會感受到痛苦,剝奪其生命即是一種「殺生」,但與人不同的是他們的心智程度低,對疼痛的認知和記憶不若人類(成人),而以身苦為主(不像人類亦還有心苦在內)。換言之,心智暨感知能力愈高的動物,依佛教而言,殺害其過錯(惡業)應會愈重。

[11] 意識經驗所具有的不少特質也與道德特質相似,如意識的內在性、感質性、主體性或主觀性以及不可化約、不可定義、不可傳遞等也是道德的特性

[12] 可附帶一提,Patricia S. Churchland雖認為道德源於大腦的生物性功能,但仍重於以「同理共感」來解釋道德,可以說道德不過是同情共感之生物性反應所成。詳參Patricia S. Churchland, Braintrust: What Neuroscience Tells Us about Morality (Princeton: Princeton UP, 2012).

[13] 意識研究關涉到道德哲學之探索,或者意識問題與價值問題連繫在一起,一直是東方哲學的取徑方向。一些西方學者如哈里斯亦認為我們意義、道德和價值等概念,皆預設意識存在的真實性,視此為「不證自明的」(axiomatic);亦即因為有意識經驗才有所謂的道德、價值和意義之探索。Sam Harris, Waking Up: A Guide to Spirituality Without Religion, pp.78-79. Sam Harris, The Moral Landscape: How Science Can Determine Human Values (NY: Simon & Schuster, 2011), p.41. 但此觀點哈里斯只是約略提及,仍待我們進一步深入研究,特別是從東方的觀點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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