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9.21 Mon.
依能力看責任
一個有能力的人,不管是經濟能力、知識能力乃至於體力、技藝等各種專業、專長,都應負起相稱於其能力的責任義務。[1]
同樣的,一握有權勢或財富的上位之人,必須比一般人有更高的道德標準,其所多做的未必是「超義務」,而卻還是義務。「天下事」猶然是「本份事」,額外比別人多做的(如各項捐款),仍舊是做自己份內該做的事。
此為實現「公天下」或「天下為公」應有的心態。如孫中山先生所說:
人人當以服務為目的,而不以奪取為目的。聰明才力愈大者,當盡其能力而服千萬人之務,造千萬人之福。聰明才力略小者,當盡其能力以服十百人之務,造十百人之福。所謂巧者拙之奴,就是這個道理。至於全無聰明才力者,亦當盡一己之能力,以服一人之務,造一人之福。照這樣做去,雖天生人之聰明才力有不平等,而人之服務道德心發達,必可使之成為平等了。這就是平等之精義。
可知,「平等」不是一視同仁,每個人責任齊一,把有才幹的人都平庸化,卻是自發性、自覺到自己之應為與當為,不只是「有錢出錢,有力出力」,也樂於「能者多勞」。
曾有人問證嚴法師的師父印順法師說:「導師啊!您有證嚴法師這樣一位傑出、有成就的弟子,您有什麼感想呢?」印順法師僅是淡然地回答:「這本來就是他應該要做的事啊!」(可見《慈濟月刊》463期)
一般人眼中的「苦差事」卻是自身的「本份事」,也因為忍人所不能忍之苦、吃得苦中苦,方能為人所不能為、得以成人上人,依能力承擔不同責任,也依能力而利他利己,共創理想世界之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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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雖然每個人「道德責任」未盡相同,而必須以各方面的能力而定,但每個人的「法律責任」卻必須一視同仁,所謂「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即便是坐擁億兆的富豪,仍必須自己去坐牢,而無法接受他花錢找人「代牢」,此說明了「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的不同,而這裡主要就「道德責任」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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