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3日 星期二

佛教倫理學之多重與一貫

2019. 9.1  Sun.

佛教倫理學之多重與一貫

倫理學行為理論中判斷一行為之道德正誤/正誤大致有三:行為動機、行為本身及行為結果,意即探問動機(或意圖)是否良善、行為所作是為合宜以及是否帶來最佳結果,從這三個層面評估行為之確當否,此或對應於佛法所說的「初善、中善、後善」三分。

 

佛法中或有重於行為動機、重於行為本身以及重於行為結果。如佛教之道德規範,首以「戒律」為根本(「戒為無上菩提本」),這可說是行為本身的規範,如不可殺人、說謊、偷竊、淫亂等。然而這是初步義務,僅就行為來看是不夠的,因為殺人很可能是為了救人乃至於實現正義(如死刑),說謊也可以是出於善意而有所欺瞞等,如此行為背後的動機與行為所導致的結果亦必須納入考量。

 

佛教倫理學中,除從戒律考量道德規範外,「意業」也是一重要向度,「意業為重」說明一個人的動機發心,已然決定了行為的道德性。此外,大乘佛法重於廣開「方便」之門,只要能帶來結果的最佳化、效益的最大化,實質利益到眾生,這個行為即是菩薩所當為(如「方便妄語」即是),在重於「方便」的思維下,以及「方便」背後的「慈心悲願」,再再促使菩薩從結果來思考問題。

 

如此,佛教倫理學之重戒律可以是義務論(deontology),重效益和結果可說是目的論(teleology),當然重視意念良善、心性純淨或也關乎德行倫理學(virtue ethics)。可知佛教倫理學未必限於西方規範倫理學之特定型態而有著多元、多重可能,就看從何種角度切入。 


是以佛教倫理學所展演的規範理論不是「去取彼此」唯限定於一種,而卻可以兼具並容,如在「慈悲」下的「方便」亦已符合「意業為重」的判準,同時也合乎「戒律」的理想原則(雖未必合於「戒相」本身);相對的如果拘泥僵化不知變通、不能巧用方便,反而是另一種形式的背離,甚至於違反了戒律的精神以及慈悲的意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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