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3日 星期一

正義優先於慈悲

2016. 10. 1  Sat. 
正義優先於慈悲
今天「慈濟論壇」受限於時間,一些想法只能略提,而不能進一步演繹;例如我們強調大愛和慈悲的同時,與此相對的正義和公平就必須一視同仁,試著想表達正義優先於慈悲的觀念。

記得十多年前我還是研究生的時候,讀到羅爾斯(John Rawls)說:「『正義』為社會機構第一美德,如同『真』在一思想系統中。」(Justice is the first virtue of social institutions, as truth is of systems of thought. A Theory of Justice, p. 3.

初看到這句話時,我雖然印象深刻,但同時也生起遲疑:一社會首重的為什麼是「正義」,而不是其它呢?「正義」以外的其它價值,例如「愛」、「利他」或「慈悲」不是更當為一個社會所重?

直到最近以來,愈發覺得羅爾斯講得很有道理,「正義」當是任何一社群首重;「愛」或「慈悲」固然重要,但在順序上「正義」應擺在前頭。

「正義」是保障任何人不受到不當侵害,避免惡欺善、強凌弱等,而這樣的公平正義應優先於慈悲的善行或公益。必須注意的是,我說的是優先性(priority),而不是優位性(superiority),相對的反而是公益更加優位。當然,公益和公義兩者關係可再進一步辯證,其中涉及治標、治本,以及佛教真俗二諦的思考。

我相信從佛法的觀點,或也會認同羅爾斯之見,不管是從聲聞或菩薩的觀點。

公義優先於公益,猶如佛典中「諸惡莫作」會優先於「眾善奉行」,每個人要先做到「諸惡莫作」,進而談「眾善奉行」;在壞事不能做的前提底下,再來談積極的行善利他、做好事。相對的,一昧想要行善,卻無法免除造業作惡的行為慣性,那已然是本末倒置了。

就好比我們教小孩,我們先期許他不要學壞(不做「不義」的事),進而去教育他關心別人、幫助別人的順序一樣。可知,不重視正義的慈悲,這樣的慈悲易有限制,猶如沒有「諸惡莫作」只談「眾善奉行」,或許會讓大愛的實踐產生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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