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4. 3 Tues.
「擅自作主」
在我的部落格公開張貼小女照片,有人問我這樣是否好呢?
忖度一番,我心想一來這些照片經一定挑選,大體都「見得了人」;二來對一幼童而言,即便是醜態也是美姿(至少對愛她的人而言是如此);三來這也是一種生活記錄,從不同時期的照片看到她不同樣貌,呈顯她成長的點點滴滴;四來可算是一種「分享」,讓關心她的人知道她生活近況。總之,在沒有人身安全疑慮的前提下,展示小孩照片或也無妨。
然而,沒有經過她的同意,對她是否失之尊重呢?
小孩還小,一些事父母應可以「代位」決定,有時候「父權」一下,或許有其可取之處,因此這件事作父親的我就「擅自作主」了。
情史豐富的李敖,在他所寫書中不乏「前女友」照片,目的是為了「顯擺」。有人問他是否考慮到當事人感受?不尊重當事人?李敖承認是不夠尊重,但認為她們是高興的,因為他把她們年輕時的青春模樣公諸於世,讓世人看到,她們曾經如此美麗、如此迷人,她們內心實是高興的。[1]
女人如此,小孩亦然。孩子們天真可愛,討人歡心,把照片張貼網上,也算是某種散播歡樂散播愛吧?!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