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8. 31 Wed.
行車安全莫輕忽
現在交通十分便利,但每天都有意外發生,不只在台灣,世界各地皆然。我自己騎車、開車二十多年,雖從未發生大的車禍,但小的擦撞卻不少,或者別人撞我,或者我撞別人,所幸都安然無事,最多只是花錢修車而已。
但我必須承認我的騎車和開車習慣並不好,常為了趕時間匆匆忙忙上路,甚而不惜違規。有時也心不在焉,雖然身在車上、手在方向盤或車把上,但我腦子裡想得卻是其它事情。這兩個不良習慣,相較於酒駕、滑手機或講電話等,雖然好很多,但「勿以惡小而為之」,因為任何一個小動作都有可能為自己種下車禍的因。
今天家人發生一件行車糾紛,地點在住家附近,再熟悉不過的街道。兩台機車,前面一台慢速左轉未打方向燈,後面一台快速直駛緊急剎車,雖然都沒有撞著,但高速剎車的結果,使得一騎士摔得人仰馬翻,機車也撞得支離破碎。
這肇事責任該如何釐清、如何歸屬呢?一個未打方向燈,一個行車速度過快,看來兩方都有過失。
反過來說,若一個打方向燈示意,一個放慢行車速度,則雙方皆可相安無事,不會有任何意外。甚至,只要其中一方稍微注意,如輕彈方向燈按鈕,即便對方速度過快,也有一定的反應時間;或者,即便一方沒打方向燈,但只要另一方慢速行駛,也不會有事故發生。
一個巴掌拍不響,一切都是因緣際會,交通事故亦然;除非有一方惡性重大(如酒駕),那就全然是單方面的錯了。
然在雙方都有過失的情況底下,該如何究責、擺平紛爭呢?這當然會有諸多可能。很慶幸的,緊急剎車的騎士雖人仰馬翻,但救護車送達醫院檢查後,多半是皮肉傷,沒有骨折也沒有(大量)出血,不需住院,這樣事情就簡單多了。
高速騎車的人已摔傷,這顯然是對他的懲罰,責任大致告一段落;剩下面目全非的機車,或交由另一方來修理。我想兩方各擔一部份責任,記取教訓,當是合情合理的。
翻開報紙,每天都有車禍發生,每天都有人死亡,我們也常聽到行車安全的呼籲,但人總是不見棺材不掉淚,非得要災禍降臨自身才驚覺非虛,不過通常為時已晚。因此,保持良好的騎乘和駕駛習慣,務必時時自我提醒,才能讓人間悲劇不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