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3日 星期六

「同志婚姻」的佛法偶思

2019. 3.18  Mon.

「同志婚姻」佛法偶思

「同志婚姻」在佛法看來,問題不在於同志的身份,而卻在於婚姻的本質;或者說,問題不在於多元成家等,而在於成家本身就不是佛教所鼓勵的,尤其在聲聞佛法底下,出家和成家是相抵觸的,不只多元成家違背離欲清淨的目的,成家本身即已違背此價值。換言之,在以解脫為核心關懷、「斷情滅愛」觀念的主導下,任何「家」的形式都是煩惱的象徵。相對的,只有在大乘佛法「轉情化愛」的立場,「家」才賦予更深的期許與更高的目標,即所謂「佛化家庭」的理想和目標。

如印順法師所認為的,婚姻具有道德價值,而「佛化」的婚姻有助於道德實踐。[1]因此當有人問及佛法婚禮是否可以假諸寺院舉行,印順認為站在大乘融攝世法的立場上,此等方便是應採取的,表示婚喪喜慶等事都在佛教寺院舉行,佛教與社會生活可發生更密切繫,進而成就佛化社會的到來,作為一種度生的巧方便。[2]印順認為,婚姻是一個社會文明的象徵,道德觀念不斷進步下的產物,如此希望藉由合法的形式來規約彼此的關係。[3]也因為婚姻具有道德規約、道德實踐的意義與功能,使得婚約以外的情欲擁有都可能犯了邪淫。如印順在《成佛之道》書中介紹「邪淫戒」時即表示唯經公認婚儀而結為夫婦、組成家庭,才為正當的關係。[4]

如此「佛化」的家庭才是關注焦點,而不是在於「同性」或「異性」婚姻的家庭。或者,換個角度而言,「同志」是鼓勵的,這「同志」的意義是指在佛法上「志同道合」,以「法」為前提的誓約結盟,把情愛提昇到信仰與靈性層次,攜手共創和諧、寧靜和喜樂的生活。意即,佛教的「同志婚姻」所關心的是另一層次或更高層次的問題,如此可說佛教支持「同志」,亦也贊成「同志」婚姻,不只是性別上相同更要能志願同行,「同性婚姻」而為「同志婚姻」。


[1] 婚姻的道德性從佛法的「不邪淫戒」彰顯出來,「不邪淫」不只是為了保持他人家庭的和樂,亦是保持自己家庭的和樂融洽,印順法師多次做此表示,如《中觀論頌講記》:「不邪淫,能使人們的家庭和樂融洽,也能保持自己家庭中的和樂,這不是有益眾生嗎?」(Y 5p285)以及《青年的佛教》:「。三、不邪淫:除合法的夫婦以外,對別人的丈夫或妻子,或青年男女們,不可非法的,或故意去引誘他,使他們脫離家庭,擾亂了家庭的和樂。」(Y 18p191)
[2] 《佛法是救世之光》:「至於佛化結婚,有人問我,可不可以假諸寺院舉行婚禮?我說:基於聲聞戒律,出家僧徒,只是不能替人作媒,但並無明文規定,不能讓信眾在寺中結婚,或者為信眾證婚。站在大乘融攝世法的立場上,這種方便,是應採取的。今日的臺灣佛教界,為應實際情況的需要,也早已有此先例了。日本的佛教寺院,則另設禮堂,專供信徒們舉行佛化婚禮之用。中國佛教一向偏重於度亡佛事,而忽略了活人的一切喜事。如果,出生、結婚、慶壽等事,都在佛教寺院舉行,佛教與社會生活,即可發生更密切連繫,進而造成整個的佛化社會,這豈不是一種度生的巧方便?」(Y24p348)
[3] 婚姻是道德進步的象徵,可見《佛法是救世之光》:「北拘羅洲,沒有家庭組織,沒有私有經濟,近於原始社會。在這種社會中,大家都如此,所以誰也不會犯邪淫。如不了解這個道理,如中國在傳說的伏羲以前,還沒有婚姻制,難道人人都犯邪淫而要墮落的嗎?不過隨社會的文明日進,而道德的觀念不斷進步,也就再不能以原始社會的情況為口實,而覺得我們現在也可以如此!現代,如不經合法儀式(那怕是簡單的),就不免成為邪淫了。」(Y24p423)
[4] 印順說:「「勿邪淫」,是不邪淫戒。如男女同意,得保護人的同意,不違反國法,經當時公認的婚儀而結為夫婦;這種夫婦的正淫,為家庭組成的要素,子孫延續所必要,是正當的,無罪的。」《成佛之道(增註本)》(Y42p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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