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9日 星期五

失念的代價

2021. 4.3  Sat.

失念的代價

這次太魯閣號重大鐵道災難之發生,據報導乃起因於工地包商未把工程車停好(註),相信肇事者本人是無心之過,然雖非故意,卻也造成重大傷亡。

法律明文規定的刑事責任,主要在於故意、非過失情況下,如《刑法》第十二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不過,使無心、縱非故意,不夠留心、不夠注意的本身即是過失因此而付出慘烈的代價。 

此外,貪圖方便也是一種「貪」,雖然每個人日常生活中或多或少都有便宜行事之傾向,都想抄捷徑、快速簡易,但什麼事可以大意、什麼事必須嚴正以待,之間要清楚辨明。 

任何個人小事可能可以隨意隨便,但涉及公共安全之事一點也馬虎不得;相信這肇事的工地負責人平常即粗枝大葉,甚至漫不經心,也因此出事、出紕漏是早晚的事,只是沒想到捅出滔天大禍 

「勿以惡小而為之」,每個人都有可能因小小疏忽而鑄成大錯。佛法之「正念」,即在於照顧好自己的心,念念分明時時留意,錯誤縱不可免,相信亦能降到最低。 

註:事後檢調調查並非如此,肇事者第一時間並沒有坦然面對、誠實相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