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9日 星期五

試論「意業為重」之倫理學特質(一)

2018.3.2  Fri.
重視行為發生之根本原因

  《中阿含經》〈業相應品〉表示:故作業必受其報,而不故作業不必受報;其中身故作三業為殺、盜、淫,口故作四業為妄言、兩舌、惡口、綺語,而意故作三業則為貪、瞋、痴。[1]前面身口的七種惡業,實根源於內心之貪、瞋、痴,因貪、瞋、痴三毒而有種種身口惡行之表現,因此佛典稱貪、瞋、痴為「三不善根」(巴tīṇi akusala-mūlānitrīṇy akuśala-mūlāni),乃為一切惡法的根本原因,而佛教之重意業亦於此可見一斑。
  根據水野弘元表示,善惡業造作有三階段之要素:(一)動機目的,(二)手段,(三)結果。[2]而就佛教「意業為重」的立場,第一項動機目的最為關鍵,乃行為發生的要因。而此動機目的,就佛教而言,最狹義的業所指為思(善惡意志),即所謂「思業」,而構成此動機目的要具有意識、自由意志及善惡價值的良心三項條件,三者缺一不可。[3]可知,佛教之重「思業」(即「意業」),即強調行為發生之根源性問題,在此前提、基礎或背景下,亦才有行為之動作(手段)及其動作之結果,而稱為「思已業」(意即「身語業」)。[4]而事實上「思」的本身即含有行動抉擇、判斷的意涵在內,即思或思擇的當下往往預立行為即將發生之趨向。[5]
  作為動機的思業是決定一切業的根本原因,因此即便是念頭的生起,都是為善惡業果種下因緣條件,所以「勿以惡小而為之」,對小過失能起敬畏之心,不輕忽意念之微小惡。而佛門中亦有「菩薩畏因,眾生畏果」一語,強調要「畏於微惡」。[6]此如前所言「心為法本」,心為許多問題之根源所在,時時照顧好自己的心,善護其心,以避免惡業的造作,從事道德上正確的行為、成為良善的人,乃為佛教修行的關注之一。  
  雖然就一般世間或倫理學之認定,身口行動是構成善行的必要條件,而善行是身口行動的充份條件,意即所謂的善行一定要付諸實際行動才可稱得上是善行。然就佛教來說恰好相反,而認為意念是決定一個行為之對錯(或善、惡業造作)的必要條件,相對的,善行是善念的充份條件。換言之,意念比身口行為在構成所謂的善行,更具根源性、基礎性和必要性,因此宣稱「意業為重」。[7]

摘選自 拙文<佛教「意業為重」之分析與探究>


[1] (T01, no. 26, p. 437, b24-p. 438, b12)
[2] 此和倫理學中所述的行為三要素──行為動機、行為本身和行為結果相近。就規範倫理學(normative ethics)中目的論(teleology)重行為結果,而義務論(deontology)重行為動機、行為本身的是否符合義務。而究竟是行為的那個部份決定其道德品質,在西方哲學傳統多所探究;相關討論可參考孫效智〈道德論證問題在基本倫理學上的發展──目的論與義務論之爭〉,《哲學與文化》,第251期,19954月,頁317-331;及孫效智〈從倫理學行為理論談結果主義〉,《哲學雜誌》,第12期,19954月,頁86-113
[3] 見水野弘元著、釋惠敏譯《佛教教理研究──水野弘元著作選集二》,頁213
[4] 同上註,頁214
[5] 因此雖然思(cetana)之英譯多為volitionwillintention等,然這些心理現象隱含行為的選擇,因此Damien Keowncetana放在做選擇(choice)的脈絡下理解,特別是關乎道德選擇(moral choices)上。見Damien Keown, The Nature of Buddhist Ethics, London: Macmillan Press, 1992, p. 211.Damien Keown, Buddhism: 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 37
[6] 此語出自《寶雲經》卷1:「云何名菩薩畏於微惡?於小罪邊常生大畏心,終不輕微小之惡。(T16, no. 658, p. 213, b15-16)
[7] 然如前所述,以意念為善行之根基,並不代表其為善行之所有或全部,必須搭配身口的實際行動而成真正的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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